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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字号:    】        时间:2022-12-15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批)
守护“夕阳红”
行政检察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今年前三季度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

      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张某甲与河北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周某诉江西省某市政府、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促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监管社会治理案,邱某诉浙江省湖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检察监督案,刘某某诉四川省乐山市某区自然资源局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检察监督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老年行政诉讼当事人出庭诉讼权利检察监督案以及江苏省泰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治理案。


       据悉,“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下称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立足本地实际,围绕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依法能动履职,护航民生民利。各地检察机关以护航老年人权益“小专项”为抓手,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依法、公平、有效解决老年人合法合理诉求。今年1月到9月,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老年人权益保护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50余件。


   “该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案件类型。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诉讼、财产、医疗、养老服务、退休待遇等焦点热点问题,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能,既监督行政审判和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高度关注和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减少老年人诉累,共同推进构建老年人群体法治保障‘同心圆’。”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表示,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活动,以“小专项”为切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特定群体的权益保障,并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相结合,解决深层次问题,推动诉源治理,为服务和促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为民办实事”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第十批)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张某甲和张某乙系亲兄弟,均年逾古稀。1981年,兄弟二人在村干部及中间人的见证下订立分家单,约定“西边四间归张某甲所有,东边三间归张某乙所有,院内土地为两户均用”。1987年,河北省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后张某甲全家搬至某县城居住,其四间房屋由张某乙使用。2004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张某甲所有的四间房屋及张某乙所有的三间房屋合并登记在张某乙名下。2019年8月,张某甲方获知某县人民政府该颁证行为。2020年1月,张某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拥有1987年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2004年县人民政府在未核实相关宅基地使用情况、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将分别属于张某甲和张某乙的宅基地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并为其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为张某乙颁发的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判决已生效。

        2020年11月,张某甲依据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撤销0348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该中心一直未撤销。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张某甲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市县两级院办案组,并由市院检察长与县院检察长共同包案,帮助协调相关机关,指导办案组开展工作。
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向人民法院调阅案件相关案卷;二是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询问,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三是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审核材料档案;四是向某县纪委调取原村会计姚某某、原土地所所长邱某某的纪律处分。查明:2004年,张某乙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张某甲、张某乙宅基地进行合并,因姚某某与邱某某工作疏漏,未尽调查核实义务,同意将二人宅基地合并,为张某乙的《宅基地清理(核实)登记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某县政府依据此表为张某乙颁发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9年12月20日,张某乙又在张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为由,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办新证,该中心于2020年5月22日向张某乙补发不动产权第09966号证书。对张某甲要求撤销0384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申请,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编号为03483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据此证丢失补办的09966号不动产权证亦应撤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法院判决撤销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与现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同为由未予撤销,于法无据。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高效办理撤证申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称已注销第09966号证书。考虑到张某甲已年逾古稀,因撤销房屋登记一事争执多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协调行政机关在撤销证件后及时为张某甲颁发新证,同时加强对兄弟二人的心理疏导,既使张某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又尽力修复兄弟关系。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2022年7月14日,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张某甲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房屋是关涉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和民生的重要财产,也是老年人“老有所养”的根本。检察机关办理涉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发现因行政行为损害老年人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促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促进修复受到损害的行政法律关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加强心理疏导,减少老年人的诉累,实现案结事了政和。(转自蔡甸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