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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还没还?检察监督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

【字号:    】        时间:2022-11-26      

    “非常感谢你们,我公司的债务纠纷终于清楚了。”夏某某兴奋地向电话回访的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干警说道。

隐瞒被告还款事实

骗取法院缺席判决

      2015年12月,L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陈某某、李某某分别借款。2019年3月,陈某某、李某某因与L公司(实际经营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L公司(实际经营人夏某某)按照其出具的原借条数额偿还借款及利息。L公司接到法院举证通知书和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既不按期提交证据,也不到庭应诉。庭审时,法官询问陈某某、李某某借款偿还情况,二人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借款人部分归还的事实,谎称对方未偿还借款。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L公司向陈某某、李某某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L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夏某某发现L公司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向陈某某的借款已还清,向李某某借款已部分偿还。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情况后依职权监督。

调查核实

查明还款真实情况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向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分别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借贷原委及归还部分借款的情况,并调取还款银行流水及双方当事人微信截图,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查明夏某某已代替L公司向李某某、陈某某分别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


“经过充分调查取证,我们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经过检委会决定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促共识


       2022年9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缪玉蓉受邀列席李某某与L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一案审判委员会会议。会上,缪玉蓉检察长在认真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和审委会委员们的分析意见后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了意见。她认为,本案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导致争议,该行为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违背诚信原则,破坏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应当积极甄别和惩治虚假诉讼,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与检察院就该案意见达成一致。法检两家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和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共同推动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权威。

原、被告妨害诉讼行为得到惩戒

 

        2022年10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了案件真实情况,并纠正了原错误判决。


       鉴于陈某某、李某某在案件审理时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导致法院未能准确查明案情并作出错误判决,二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法院分别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由于夏某某不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逾期举证,妨碍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3名当事人均自愿接受处罚,并诚心悔过。


 

      至此,前后长达7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