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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子湖区检察院首次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字号:    】        时间:2023-01-20      

 

新年伊始,梁子湖区检察院率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了一起故意轻伤害案件。

今年1月,我院第一检察部受理了一起故意轻伤害案件。经审查,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金数额上存在较大分歧,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一时陷入僵局。

为此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行再次审查,认为该案符合鄂州市检察院与鄂州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条件。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详细向当事人讲解赔偿金提存制度的内容和作用,经犯罪嫌疑人申请同意,我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提存程序,依法向市司法局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对该案依法作出不捕决定,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案的办理,更加有力促进“少捕慎诉慎押”理念落实,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指在办理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时,当事双方在调解后仍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向公证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优先考虑使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