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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 ▏梁子湖区内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字号:    】        时间:2022-02-25      

      2月22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就张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机关、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该案也是我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29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梁子湖区乘坐方某驾驶的出租车准备前往鄂城,二人因车费发生口角,张某随即对正在驾驶车辆的方某辱骂殴打,并要求将其送回乘车点,下车后张某及附近村民易某、盛某再次殴打方某。1月30日,张某等人与被害人方某达成协议,取得方某的谅解。

“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了金钱,被羁押失去自由,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现场开示证据,播放张某现场作案视频。随后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行为性质、法律适用、社会危险性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公共安全无小事,任何人都不可轻视!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万万不可因个人要求得不到满足或者因个人恩怨,对正在驾车的驾驶员实施辱骂、拉拽、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司乘人员之间,应当积极沟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

律小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